河南中医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2014-05-15  录入

河南中医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教育厅、财政厅等政府部门为支持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在年度预算中专门设立的专项资金以及学校为建设重点学科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统一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

1.国家有关部门、省教育厅等政府部门拨付的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建设的专项资金。

2.学校在年度预算中专门设立的用于省部重点学科建设的配套资金以及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省教育厅等政府部门拨付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1.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引进与培养、学科团队建设:适当资助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的引进与培养、学术骨干的培养、学科团队成员的进修、培训和访学。

2.重点学科实验室等平台建设的费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与软件的购置费用。

3.重点学科基础研究:适当资助科研课题的研究(仅限国家中管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学术专著的出版、研究方向学术论文发表、学校专利的申请费。

4.学术交流与合作:学科团队成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外出调研、考察费;主办或承办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学术会议费;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学术交流所发生的费用。

5.其他:适当用于学科建设的文印费;低值耐用和低值易耗易损办公用品购置费;材料邮寄费;网络使用费;市内交通费等。

第五条学校拨付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除第四条开支范围外,还可用于:

1.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维修费。

2.奖励费:建设目标完成后,经学校批准的对学科建设中成绩突出者的奖励费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预算划拨与决算

1.专项资金按建设项目预算,分建设年度划拨,到建设期末决算。

2.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国家和省拨专项资金无特殊情况,须按上级规定期限全部用完。校拨专项资金按学校年度预算执行。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检查与决算程序

1.每年度末,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论证并确定下一年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预算额度,报学校批准。于次年年初公布学校重点学科专项资金预算额度。

2.每年度初,各重点学科依据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填报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报告和本年度支出预算表。

3.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与计划财务处审核各重点学科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报告和支出明细表,下达本年度专项资金。

4.各重点学科按批复的建设项目和预算执行。项目支出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或撤销等,国拨专项资金须按程序报省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省拨专项资金须按程序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校拨专项资金须按程序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批准。

5.专项资金管理。国拨、省拨专项资金按国家、省教育厅、财政厅等政府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校拨专项资金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实施跟踪管理,对管理不善、弄虚作假或挪用专项资金的,要求限期整改、暂停或终止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6.建设期满后,各重点学科填报绩效报告书和支出决算表,并向学科内所有成员公布;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组织专家对相关院部和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进行绩效考评。各院部对所辖校级重点学科进行绩效考评,结果报学科建设办公室。

7.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教育厅等委派审计组或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

8.上级拨付的省拨专项经费的预算、检查与决算按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专项资金管理

1.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负责统一管理。

2.省一级学科负责相关二级学科的管理,院部负责校级重点学科的管理。

3.学科带头人是专项资金使用负责人,负责编报专项资金预、决算,审核专项资金报销凭证,保证专项资金开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专项资金签报程序

专项资金由各学科带头人或委托人本着“公开透明、厉行节约”的精神,在预算范围内使用,使用时严格按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并按以下程序签报:

1.报销人按要求填报学校报销单。

2.专项经费审签按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各学科的经费预算计划:①省下文立项的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校本部国家中管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含附属医院共建学科),经学科带头人签字后,由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签批;②一级学科河南省重点学科覆盖的二级学科,经二级学科带头人签字后,由一级学科带头人签批;③校级重点学科经学科带头人签字后,由所在院部负责人签批。

3.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须分管学科建设的校领导或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签字的,应再加签后方可报销。

4.报销人持手续完整的报销单据和专项资金经费本,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第十条其他

1.用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等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采购、入库手续,图书资料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入库手续,作为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2.重点学科采购仪器设备应严格依照《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填写《货物购置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严格按预算采购,不得无预算和超预算采购。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施行之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